附件三:社交媒体使用规范

导读:社交媒体是基于互联网生态的沟通模式和平台,用户用文字、图片、音频和视频等形式透过网络分享经验、表达个人意见和观点。

一、定义

社交媒体是基于互联网生态的沟通模式和平台,用户用文字、图片、音频和视频等形式透过网络分享经验、表达个人意见和观点。目前常见的社交媒体类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:社交平台(如抖音、微信、小红书、微博等)、图片/视频分享平台(如优酷、腾讯视频、爱奇艺等)、论坛等。


二、规范要求

1.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循社会道德,对所发布的内容负责。

2.使用合法、大众认可的社交媒体推广公司产品。

3.真实客观,不信谣、不传谣、不造谣。

4.发布涉及公司的各项信息,应使用公司官方渠道公布的内容及已核准的资料。

5.利用社交媒体进行业务推广,需遵守《推广规范》。

6.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、隐私权等。


三、违规行为

1.  擅自在社交媒体发布未经公司公开渠道(如公司官网、官方微信、微博)公布的内容或未经核准的资料;擅自发布公司的“非公开信息”和“保密信息”等不允许公开传播的内容。

2.  擅自接受网络媒体、自媒体等与公司产品或业务有关的采访。

3.  发布关于公司、其他经营者的负面信息。

4.  通过社交媒体发布关于公司及产品的失实信息。

5.  制作、下载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或者以其它方式使用违规内容,包括但不限于:

1)违法违规、危害国家安全、破坏民族团结、宣扬邪教迷信等信息;

2)黄赌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教唆犯罪等信息;

3)损害公共利益、扰乱社会秩序、引起或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;

4)侮辱或诽谤他人、揭露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;

5)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等。

6.  以国家领导人、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的姓名或公司名称、行政领导姓名、商标、产品品牌、技术名称、企业文化理念等,作为社交媒体域名、账号、昵称,进行官方认证等;或以国家领导人、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的肖像或公司商标、行政领导肖像、产品图片等作为头像使用。

7.  冒充公众人物、公司行政领导等他人在社交媒体上进行公司及产品宣传。

8.  擅自利用社交媒体、电商平台,如微商、淘宝、京东等,销售公司产品。

9.  其他假借公司名义在社交媒体实施的违法、违规行为。

10. 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,公司将按照《业务守则》处分等级制度进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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