业务守则及相关规定/2025.12.23
无限极(中国)有限公司《经销商业务守则》

经销商业务守则

(2026版)

总 则

一、 目的

为健全业务管理制度体系,构建“规范经营、和谐发展”的市场秩序,营造健康、有序的经营环境,促进市场规范管理、教育、监督,以规则守护无限极,特制定本《业务守则》。


二、 适用范围

本《业务守则》适用于与无限极(中国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签订《经销商协议》或《门店协议》(以下统称“业务协议”),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经营主体及其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。


三、 效力范围

(一) 本《业务守则》是业务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全体经销商及门店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。违反本《业务守则》即属于违反业务协议约定,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。

(二) 本《业务守则》以各项“守则”为核心制度框架,并以公司发布的相关“规定”、“规范”、“实施细则”及“附件”等为补充。

(三) 本《业务守则》在施行过程中,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、监管要求及市场发展需要所作出的解释、补充或修订内容,一经通过官方渠道正式发布,即视为本《业务守则》的组成部分,具有同等效力。

(四) 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为市场规范管理所制定的相关规定、规范,均为本《业务守则》的有效补充,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同等约束力。


四、 生效与解释

(一) 《业务守则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,本次修订版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。凡公司原有规定与本《业务守则》内容相抵触的,以本《业务守则》为准。

(二) 本《业务守则》通过公司官方渠道公布后,即视为已有效送达全体经销商及门店。如有异议,应在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;逾期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已充分知悉、理解并完全同意全部内容。

(三) 申请成为经销商或门店前,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《业务守则》,在充分理解、自愿接受的基础上签署业务协议并完成资格申请流程。

(四) 本《业务守则》解释权及修订权在法律范围内归属无限极(中国)有限公司。

 

 

资格管理

一、 定义

本《业务守则》所称的经销商资格及门店资格,是与公司签订业务协议,享有相应权益,并开展公司产品及其他指定产品经营或推广的资质。

公司对经销商及门店资格进行编号管理。


二、 资格申请

(一) 申请条件

1. 具备真实、合法、有效的证照;

2. 营业执照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的经营范围与开展的经营活动相适应;

3. 有固定经营场所;

4. 负责人/法定代表人、雇员等不是公司的行政员工、有刑事犯罪记录人员、邪教或非法组织成员或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;

5. 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(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及市场情况的变化等,设定其他申请条件)。

(二) 申请注意事项

1. 达到公司规定的经销商及门店资格申请条件的,方可向公司申请;

2. 申请时应按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;

3. 公司受理申请后,将就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形式审查,必要时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;

4. 申请经销商资格、门店资格应与公司签订《经销商协议》、《门店协议》,协议由负责人/法定代表人本人进行签署;

5. 公司实行资格唯一原则,任何人不得重复申请或同时持有多个资格;

6. 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经销商及门店资格的申请。


三、 资格终止

(一) 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与经销商/门店续约。

(二) 经销商/门店资格的有效期与业务协议挂钩,业务协议解除、终止的,经销商/门店资格同时终止,具体包括以下情形:

1. 经销商/门店单方提出解除协议,自愿终止经销商/门店资格。自愿终止成为普通消费者的,12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。

2. 公司决定不再续约的,经销商/门店资格自动终止。自动终止成为普通消费者后可随时重新申请。

3. 以下情形,公司可单方解除业务协议,经销商/门店资格同时终止:

(1) 提供虚假资料、隐瞒真实信息获得经销商或门店资格;

(2) 利用他人的身份证明、营业资质证明以及银行账户,获得经销商或门店资格;

(3) 擅自将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以转让、分割等形式转移给第三方;

(4) 未经公司同意,擅自变更负责人/法定代表人、经营场所;

(5) 有刑事犯罪记录,影响业务协议履行;

(6) 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业务协议、业务守则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形。

因以上情形被公司终止违规资格的,12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;情节严重的,公司有权采取更长期限或永久限制。

四、 资格转让

经销商及其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业务协议,且存在符合条件的受让人选的,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转让协议主体;经公司审核通过后,按程序办理转让手续。

 

行为准则

一、 基本原则

(一)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。

(二) 遵循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。

(三) 维护公司形象、市场秩序及他人合法权益。

(四) 务实诚信,规范经营,对自身及雇员的行为负责。


二、 行为规范

(一) 通用行为规范

1. 严格遵守公司制度,认真履行业务协议;

2. 本人及所经办人员的资格申请须真实、合规;

3. 向公司提供的资料、信息、票据应真实、完整、有效;

4. 统一按公司产品标价或统一的优惠政策进行推销,不得低于产品进价实施或参与降价推销行为;

5. 落实产品流向管理,不得向存在转售或不当竞争行为的第三方销售或提供公司产品;

6. 秉持公平竞争原则,禁止以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或公司利益。

7. 如实介绍公司、产品及健康理念,不夸大,不误导,杜绝虚假承诺;

8. 不得推广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/产品或利用公司资源推广非公司业务/产品;

9. 正确使用公司标识、资料与知识产权,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;

10. 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,提供专业咨询与服务,及时响应合理需求;

11. 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,不得泄露或用于非业务用途;

12. 业务活动须合法合规,不掺杂宗教、迷信等不当内容,个人信仰须与业务活动严格区分;

13. 积极配合公司的违规调查,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所需资料;不得拒绝回应、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;

14. 不得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秩序,不得泄露公司经营信息与商业秘密;

15. 业务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应以更高标准自律,以身作则,自觉履行规范经营管理责任。

(二) 门店专项规范

1. 落实产品流向登记与备案要求,确保信息真实可追溯;

2. 保持门店形象合规、产品陈列规范;

3. 配合公司监督检查,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;

4. 加强经营场所内人员行为管理,及时制止违规或不当行为。

 

违规处分规定

一、 处理原则

(一) 公平、公正。

(二) 对于违规行为,公司结合情节轻重、影响大小及过往违规记录等,在等级范围内给予相应处分。

(三) 对任何有意规避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,公司有权认定其是否构成违规。

(四) 经销商或门店负责人/法定代表人的家庭成员、雇员及其他参与经营的人员若发生违规行为,由该负责人/法定代表人承担违规责任。


二、 违规投诉与处理

(一) 对经销商及门店违规行为的投诉或举报,须在投诉时效期内(违规行为发生次月起的12个月)实名提交,并附相应证据;未满足前述条件的,公司不予受理。

(二) 公司对经销商及门店的任何违规行为均保留追究处理权,不受投诉时效限制。

(三) 在违规行为被调查及处分执行期间,公司有权采取暂扣服务报酬和订货折让、暂停门店订货,以及限制参与表彰、获奖、内媒报道、资格评选、公司活动、业务办理、系统登录等临时性措施。

(四) 如公司在违规行为调查期间已采取临时性措施,调查结束后的正式处分决定可自该措施最早实施的月份起追溯执行。

(五) 如公司在调查后决定解除临时性措施的,按通知日期起解除临时性措施,已经执行的临时性措施不会溯往撤销。

(六) 对已受理的投诉,公司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,并作出处理决定。如有必要,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1-3个月。

(七) 为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,公司可对当事人实施告诫面谈。


三、 违规处分

(一) 处分等级及附加处分

1. 处分等级:

第一级  警告。

第二级 扣罚一个月服务报酬的50%。

第三级  扣罚二个月服务报酬的各50%。

第四级  扣罚三个月服务报酬的各50%。

第五级  扣罚四个月服务报酬的各50%。

第六级  扣罚五个月服务报酬的各50%。

第七级  扣罚六个月服务报酬的各50%。

第八级  解除协议,成为优惠消费者。

第九级  解除协议,成为普通消费者。

2. 附加处分(注:视情况决定是否执行,可多项并行):

第一项  通报。

第二项  限制销售。

第三项  扣罚海外培训积分。

第四项  取消海外培训活动资格。

第五项  扣罚定额报酬。

第六项  扣罚订货折让。

第七项  暂停门店订货。

第八项  解除门店协议。

(二) 违规产生的主要影响

1. 自处分决定生效次月起,违规者将在获得表彰、获奖、内媒报道、资格评选等方面受到相应限制(注:影响随处分等级的提升而递增):

 

1 (1)


2. 自处分决定生效当月起,依处分等级限制违规者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、会议及相关活动:


1 (2)


3. 对于经营数据异常的经销商或门店,公司有权不予确认其负责人/法定代表人所达成的职级,并取消相关待遇及权益(如领取奖励、出席活动、获取周转金等)。

4. 申请办理资格转让、夫妻联名等业务时如涉嫌违规,须自前一资格终止满24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。

5. 公司有权追究业务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的规范经营管理责任。

(三) 违规行为及适用处分等级


3

4

5


(四) 其他处理措施

1. 违规情节严重的,包括同时存在多项违规行为、24个月内重复实施同一违规行为、引起政府部门/媒体介入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和损害后果,公司将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。

2. 投诉时效期内的重复申请资格行为经查实后,违规资格所形成的市场将调整到原资格处。

3. 因违规处分成为优惠消费者的当事人,如在处分生效后的12个月内被发现存在其他未处分的违规或再次发生违规行为的,公司有权终止该优惠消费者资格。

4.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,公司有权在核定金额后从其服务报酬中直接扣除。

5. 违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,公司代为向他人赔偿后,有权向违规人员追偿或从其服务报酬中直接扣除。

6. 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违规处理的有效执行,并可视情况对规避违规处分执行的经销商或门店追加处分。

7. 基于违规处理需要,若通过系统登记的手机/电话无法取得联系,公司可通过官方平台发布公告进行通知,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。

8. 本《业务守则》未明确规定的违规情形,由公司根据基本原则及实际情况作出处理。


四、 申诉

(一) 当事人如对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,可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。申诉须提交书面、署名的申诉材料,并附能够支持申诉请求的新证据,否则公司有权不予受理。

(二) 公司受理申诉期间,原处理决定继续生效并执行。

(三) 对已受理的申诉,公司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,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。

(四) 公司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,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项的重复申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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