业务守则及相关规定/2024.05.11
《无限极业务资格转让规定》

(修订日期:2024年2月22日)

为帮助业务人员事业的传续发展,业务人员若无法继续从事公司业务,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变更协议主体,经公司审核通过后,由符合条件的主体受让其业务资格。办理业务资格转让须遵守以下规定:

一、 符合以下情形之一,可向公司提出业务资格转让申请:

(一)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公司业务;

(二) 移民后在境外定居(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;

(三) 职业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公司规定的相应资格申请条件;

(四) 传承;

(五) 亡故(含宣告死亡);

(六) 其它特殊情况。

二、 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关系须满足以下要求:

(一) 非“亡故”情形:近亲属(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、配偶的父母、子女的配偶);

(二) “亡故”情形:直系亲属(配偶、子女、父母)、兄弟姐妹或遗嘱指定唯一受让人。

三、 非“亡故”情形下,应由转让、受让双方共同申请转让。存在以下情况的,公司有权不予审核通过:

(一) 自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,受让人同时拥有或使用公司的其它资格(双方属于同一市场或已自动终止的除外);

(二) 双方资格涉嫌违规的,前一资格终止未满24个月。

四、 业务资格不属于可分割的财产,多名受让人符合条件的,应自行协商并共同书面确定唯一受让人。

五、 业务资格转让成功后,被转让资格有效期间,须遵守以下规定:

(一) 转让人不得重新申请资格;

(二) 转让人申请受让回被转让资格的须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;

(三) 转让人不得从事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,否则公司有权终止被转让资格及相应合作协议;

(四) 转让人应指导受让人正确从事业务,受让人应遵守公司业务规章制度正确开展业务,否则公司有权终止被转让资格及相应合作协议。

六、 业务资格转让成功后,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转让人可重新申请资格:

(一) 被转让资格自动终止的,转让人可随时重新申请;

(二) 被转让资格为自愿终止或违规终止的,自公司确认终止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重新申请。

七、 业务资格转让成功后,受让人原拥有或使用的其它资格永久终止且无法恢复。

八、 “传承”情形下,原则上转让人须年满(含)55周岁。转让成功后,公司不再接受转让人传承回被转让资格。

九、 “亡故”情形下,自业务资格持有人亡故之日起,受让人须在12个月内向公司提出申请,逾期未确定唯一受让人且提出申请的,公司有权终止该业务资格。受让人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资格申请条件的,受让人只能成为优惠消费者。

十、 公司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,并有权向转让人、受让人核实相关情况,公司对审核结果享有最终决定权。

十一、 转让、受让双方利用本规定损害公司或他人合法权益的,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业务权限等特殊措施、追究责任或终止相应业务资格。

十二、 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,修订版本一经公布对全体业务人员适用。

十三、 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。

 

 

 

~{完}~


文章不错,点个赞吧

评论
评论0
查看全部0条评论
热榜

    推荐

    换一换

        文章不错,点个赞吧

        相关推荐